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7 号)批复,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5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71.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5,919.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9,636.22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2年 9月 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年 9月 27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
在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3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 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 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 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 明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 露。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 荐机构于 2024年 4月 17日至 20日对上市公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规范等。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 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 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 制度。
10、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 情况”。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3、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 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
14、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 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 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 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 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 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 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 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 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 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 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 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 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 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15、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 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17、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 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 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 2024年 4月 17日至 20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 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 1 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18、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 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 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9、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20、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 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 披露等义务
2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 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 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 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 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 的其他情形。
2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 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 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 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 大不利变化;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 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 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 的其他情形。
2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 2023年 6月 26日、2024年 4月 17日至 20 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了现场检查,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2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 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益 的情况
2023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 如下: 2023年 3月 1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 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3年 4月 26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和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3年 4月 26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3年 4月 26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核查意见》; 2023年 9月 20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
上一篇: 电源驱动线路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