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食品药品稽查队食品稽查六中队对靖边县南大街某蛋糕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蛋糕店在未经...
靖边县食品药品稽查队食品稽查六中队对靖边县南大街某蛋糕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蛋糕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我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店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查封烤炉一台、冰柜一台。
5月30日我队执法人员再次去该店检查,发现该店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已恢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我队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时,发现5月15日查封烤炉的封条已被擅自撕毁。经对该店负责人吕某询问得知,封条是该店店员赵某某所为。公安机关已对赵某某采取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震慑其嚣张气焰,警示教育其他从业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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